(2016)内0521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035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白秀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希 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