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08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奈曼旗合飞天然色素有限公司与吉林白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奈曼旗合飞天然色素有限公司,吉林白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吉08民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奈曼旗合飞天然色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振宝,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祁光明,系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白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子军,系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立明,系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广君,系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奈曼旗合飞天然色素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奈曼旗合飞天然色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慧、祁光明,被上诉人吉林白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立明、李广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查明并认定: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企业入园合同书》、《企业入园合同书》补充协议、《企业入园合同书》补充协议(二)三份合同,上述三份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公平、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故,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下列违约行为:一、按照合同约定没有履行提供环保、土地、建设、消防等基础材料的先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行政审批手续,致使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开工建设。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不履行规划部门下达的修改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致使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开工建设。三、由于被告欠白城花农收购款被诉讼到法院,且被告在通辽市等地欠花农大量收购款,导致花农进行上访,被告还欠多家金融机构大额借款,被告明显不具备投资能力,致使合同签订目的无法实现。被告主张原告没有按合同中要求履行土地变更手续等相关义务,导致建设工程未如期建设等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27份证据,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能够证明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投资建厂,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利税额,不具备投资能力,致使合同签订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原告基于上述事实,于2013年10月31日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主张的解除合同的事实与理由,具有合法性。被告在合飞公司函字【2014】01号关于白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企业入园合同书》和《企业入园合同书》补充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严重阻碍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函中,证实收到了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原告向被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实施的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企业入园合同书》、《企业入园合同书》补充协议、《企业入园合同书》补充协议(二)三份合同,从解除合同的事实、理由与解除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抗辩主张原告没有按合同中要求履行土地变更手续等相关义务,土地存在重大瑕疵;使用的土地上有堆放物(沙石、机械设备、工棚等),导致建设工程未如期建设,无法密封存放原材料,只能以随收随运的方式往总公司转运。期间原材料损耗极大,致使原材料需要密封发酵,剩余未转运的1600吨全部腐烂。因此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均属原告违约造成的。被告对其抗辩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支持,庭审中,原告否认其抗辩主张。故,被告的抗辩主张,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企业入园合同书》、《企业入园合同书》补充协议、《企业入园合同书》补充协议(二)。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由被告奈曼旗合飞天然色素有限公司承担。奈曼旗合飞天然色素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理由主要是: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审理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多次交涉中,发现被上诉人征收工业园区土地不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白城工业园区自2005年建设以后,强征农民耕地118平方公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上述118平方公里土地明显超过国家规定,原告向被告要求查阅国务院相关批准文件时,均以拒绝。由此佐证被上诉人取得相关土地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上诉人投资存在重大风险。土地取得方式不符合法律程序,被上诉人无权处分相应土地。被上诉人以提供土地为核心的条款内容与上诉人签订的“《企业入园合同书》、《企业入园合同书》补充协议、《企业入园合同书》补充协议二”,客观上无法实现,由此导致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即作出错误裁判,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不应认定合同有效,上述三份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由于上诉人的上述合同履行中的瑕疵行为,导致上诉人在合同履行中对后期投资行为的风险增加,在双方交涉过程中,被上诉人简单的一纸解除合同函,就更加让上诉人的前期为建厂等前期准备投资无法挽回。而一审法院也简单的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认定合同解除有效,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三份协议的主要合同内容以土地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由于被上诉人至今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工业园区土地征收手续,无法证明取得土地和调拨给上诉人的土地具有合法有效手续,故上述三份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所以合同无效而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也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答辩:1、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征用土地违法事实的存在,且该争议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非本案民事审理的内容。2、该争议土地有合法有效的手续,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已经举证证明,该土地是被上诉人同中兴公司置换取得,已经进入土地的二级市场,非一级市场招拍挂形式,保证上诉人有地可用,不存在无地可用的风险。3、征地手续不是合同无效的必要条件,被上诉人所用土地是经市政府征用后交给被上诉人净地,不存在违法征地的情形,不存在合同法52条第四款的情形,该合同有效。4、合同解除后被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5、一审对该合同效力予以认定,认定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即合同是有效的。6、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应予解除。上诉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吉林省高级人民指定管辖决定书、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及受案材料共计四份,证明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被上诉人质证:1、白城中院的裁定说明两个案件基于同一事实起诉,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2、该证据证明了本案是正诉和反诉的关系。3、本案一审时上诉人放弃了反诉,同意另行告诉,产生中院裁定。4、中院指定洮北区法院管辖,不能理解为必须合并审理,上诉人选择另行告诉,不影响本案审理。洮北区法院的裁定内容说明两个案件不是必须一起审理。该证据被上诉人质证虽有异议,但均是法院的裁定,本院予以确认。但证明的问题,由于被上诉人质证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企业入园合同书》、《企业入园合同书》补充协议和《企业入园合同书》补充协议(二),上述三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保、土地、建设、消防等基础材料的先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行政审批手续,不履行规划部门下达的修改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致使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同时由于上诉人拖欠白城、通辽两地花农收购款被诉讼到法院,导致花农上访,还欠多家金融机构大额借款,上诉人明显不具备投资能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上诉人已收到,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实施的解除与上诉人签订的《企业入园合同书》及两份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征用土地存在违法事实,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奈曼旗合飞天然色素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孔庆江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