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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9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石连贵与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连贵,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9236号原告石连贵,男,汉族,1954年0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154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5169-3。法定代表人夏红亮,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石连贵与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石连贵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连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连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连贵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