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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207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樊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