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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民初18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秦建立、杨嵘芊与苗翠玉、王承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立,杨嵘芊,苗翠玉,王承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1806-1号原告:秦建立,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裕民县。原告:杨嵘芊,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万忠,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翠玉,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第三人:王承亮,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建立、杨嵘芊与被告苗翠玉、第三人王承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秦建立、杨嵘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第三人王承亮价值6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原告秦建立、杨嵘芊的担保人李小玲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第三人王承亮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