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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卢继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继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85号罪犯卢继志,男,汉族,1967年8月27日生,初中毕业,安徽省庐江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11日作出(1997)六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继志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2014年1月6日二次裁定,对该犯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卢继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继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继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依法执行财产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犯���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继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主刑期自2001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