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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5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蒲某犯盗窃罪一审退回案件决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6)湘1125刑初9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5日、2014年1月9日被江永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4日被江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3月25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2016年4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尚未被执行逮捕。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因被告人蒲某不在案,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永检公诉刑诉〔2016〕92号案件,本院予以退回。(本页无正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附:退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