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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爱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爱尚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72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罗辉、甘志鹏,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爱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蔡子乖。委托代理人陈悠,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著协)与被告深圳市爱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著协委托代理人罗辉、被告深圳市爱尚娱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原告经与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下列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即《两极》、《天涯》、《伤心太平洋》、《流着泪的你的脸》、《哭个痛快》、《心太软》、《依靠》、《我是一只鱼》、《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春天花会开》、《一个男人的眼泪》、《心情车站》、《天使也一样》、《冰力十足》、《挪威的森林》、《浪人情歌》、《痛哭的人》、《白鸽》、《一生最爱的人》、《树枝孤鸟》、《花心》、《让我欢喜让我忧》、《刀剑如梦》、《其实不想走》、《亲亲我的宝贝》、《怕黑》、《花儿》、《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求婚》、《小酒窝》、《她说》、《一千年以后》、《美人鱼》、《不潮不用花钱》、《记得》、《我还想她》、《醉赤壁》、《豆浆油条》、《木乃伊》、《X》、《编号89757》、《第几个一百天》、《无尽的思念》、《害怕》、《期待你的爱》、《加油》、《莎士比亚的天份》、《突然累了》、《表达爱》、《距离》。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60000元;3、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被告没有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被告的卡拉0K点播系统是从第三方购买所得,购买系统所附带歌曲均由销售方提供;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任何依据,且数额过高,计算依据不明,被告经营时间短、规模小,即使造成原告损失也相对较小;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有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对该部分诉求不应予以支持;原告自身有错误,应承担部分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合法出版物DVD光碟《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该专辑由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的有《春天花会开》、《两极》、《心情车站》、《一个男人的眼泪》、《冰力十足》、《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白鸽》、《浪人情歌》、《挪威的森林》、《树枝孤鸟》、《痛哭的人》、《一生最爱的人》、《花心》、《其实不想走》、《让我欢喜让我忧》、《刀剑如梦》、《花儿》、《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怕黑》、《亲亲我的宝贝》、《求婚》等二十九首MTV音乐电视作品;《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中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提供版权的有《期待你的爱》、《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第几个一百天》、《豆浆油条》、《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一千年以后》、《醉赤壁》、《小酒窝》十首MTV音乐电视作品;《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中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提供版权的有《加油》、《X》、《害怕》、《美人鱼》、《距离》、《突然累了》、《无尽的思念》、《我还想她》、《表达爱》、《她说》、《记得》十一首MTV音乐电视作品。2012年3月6日,原告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3年11月11日,原告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均约定上述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原告对上述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分配使用费;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若上述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5年10月2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甘志鹏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对广东省部分卡拉OK经营单位在其经营中的侵权情况进行录像以保全证据公证。2015年10月24日,公证员XX和公证处工作人员赵桢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甘志鹏、何志友一起,来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办事处百易广场名称标识为“爱尚音乐”的处所四层“K03”房间。进入房间后,公证人员首先对申请人携带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录像设备存储卡的存储空间无任何相关内容;随后甘志鹏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包括下列五十首歌曲在内的一百首歌曲:《两极》、《天涯》、《伤心太平洋》、《流着泪的你的脸》、《哭个痛快》、《心太软》、《依靠》、《我是一只鱼》、《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春天花会开》、《一个男人的眼泪》、《心情车站》、《天使也一样》、《冰力十足》、《挪威的森林》、《浪人情歌》、《痛哭的人》、《白鸽》、《一生最爱的人》、《树枝孤鸟》、《花心》、《让我欢喜让我忧》、《刀剑如梦》、《其实不想走》、《亲亲我的宝贝》、《怕黑》、《花儿》、《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求婚》、《小酒窝》、《她说》、《一千年以后》、《美人鱼》、《不潮不用花钱》、《记得》、《我还想她》、《醉赤壁》、《豆浆油条》、《木乃伊》、《X》、《编号89757》、《第几个一百天》、《无尽的思念》、《害怕》、《期待你的爱》、《加油》、《莎士比亚的天份》、《突然累了》、《表达爱》、《距离》。何志友用摄像设备对上述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取得了印章为“深圳市爱尚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编号为64XXX737、6476XX38)的“广东省深圳市饮食、娱乐业服务定额发票发票联”两张及印有“爱尚音乐”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上述发票、联系卡片复印件附于公证书后,原件保存于申请人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何志友将录像设备中的录像内容下载到公证员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公证员运用该电脑中的刻录程序将上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上述光盘由公证人员带回公证处后密封于证物袋内,其中一份留存于公证处。2015年11月10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4660号《公证书》。经庭审比对,现场摄录的涉案五十首歌曲的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相同。以上事实,有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原告提交的合法音像出版物可以证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系涉案MTV制品的制作者,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经上述公司授权,得以其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在卡拉OK经营行业独家行使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等权利,并得以其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光碟证明,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包房内通过视频点播系统为公众提供涉案MTV制品的播放,侵犯了原告对该制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MTV制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涉案制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使用涉案制品的大致持续时间及可能的盈利情况,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人民币5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爱尚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两极》、《天涯》、《伤心太平洋》、《流着泪的你的脸》、《哭个痛快》、《心太软》、《依靠》、《我是一只鱼》、《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春天花会开》、《一个男人的眼泪》、《心情车站》、《天使也一样》、《冰力十足》、《挪威的森林》、《浪人情歌》、《痛哭的人》、《白鸽》、《一生最爱的人》、《树枝孤鸟》、《花心》、《让我欢喜让我忧》、《刀剑如梦》、《其实不想走》、《亲亲我的宝贝》、《怕黑》、《花儿》、《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求婚》、《小酒窝》、《她说》、《一千年以后》、《美人鱼》、《不潮不用花钱》、《记得》、《我还想她》、《醉赤壁》、《豆浆油条》、《木乃伊》、《X》、《编号89757》、《第几个一百天》、《无尽的思念》、《害怕》、《期待你的爱》、《加油》、《莎士比亚的天份》、《突然累了》、《表达爱》、《距离》五十首录音录像制品侵权行为;二、被告深圳市爱尚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5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陈李芬人民陪审员  张能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伟娟书 记 员  孟祥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10页共118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