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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9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明强与李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强,李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989-2号原告:李明强。被告:李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强诉被告李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强撤回对被告李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1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均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孙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春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