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9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明强与李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强,李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989-2号原告:李明强。被告:李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强诉被告李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强撤回对被告李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1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均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孙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春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