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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杨志刚犯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221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志刚,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2011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七个月;2014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5年10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志刚犯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二月一日作出(2015)成华刑初字第8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志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志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志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志刚撤回上诉。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刑初字第8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 超代理审判员  李抒璟代理审判员  查 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