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长海与南京容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海,南京容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第894号原告刘长海,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告南京容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85号A座10层1006室。法定代表人周坚,职务经理。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金明,职务总经理。原告刘长海与被告南京容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南京容润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认为原告刘长海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会员章程》约定,相关争议由被告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法院管辖。本案应适用协议管辖,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约定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云昭代理审判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