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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冯晓东与吴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晓东,吴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号申请执行人冯晓东。被执行人吴万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晓东与被执行人吴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吴万国向原告冯晓东给付砖款95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吴万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5日,申请人冯晓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吴万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吴万国向申请执行人冯晓东给付砖款9550元,现本案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管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