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曹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33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自报姓名),于湖北省谷城县,农民。2015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浙1081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曹某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800元外的犯罪所得。原审被告人曹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刑初2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李如省审 判 员 陈 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卢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