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付雪云与赤壁市天宏粉煤砖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雪云,赤壁市天宏粉煤砖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付雪云,男。被执行人赤壁市天宏粉煤砖业有限公司,(下称天宏公司)住所地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泉门社区5组,组织机构代码68266015-2。法定代表人李才堂,天宏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付雪云与被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天宏粉煤砖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1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雪云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宏公司已执行到位200000元,并按比例对申请执行人分配了执行款,现被执行人天宏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雪云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赤壁执恢字第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