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潘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637号罪犯潘东,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榆中法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执行自2009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于2010年3月25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2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潘东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潘东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潘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