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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李利土地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381行审6号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金玉庆,男,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姚维波,男,系大岭镇镇长。被申请人李利,女,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王春焕,女,住址同上。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申请执行李利土地征收一案,国土局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合议庭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姚维波,被申请人李利的委托代理人王春焕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2月11日对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吉国土资耕函(2014)541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吉林省大岭汽车物流园区甲三路乙十六路物流小路网工程用地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5)36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主岭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5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分别同意公主岭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15.5693公顷(其中耕地14.605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0.1776公顷;同意公主岭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33.7326公顷(其中耕地32.88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用于工矿仓储项目建设。被申请人李利在征收范围内承包旱田2.7115亩,无附着物和青苗。公国土责行决字(2015)4号限期交付土地行政决定给予被申请人安置补助费52,422元(2.7115亩966.66元∕亩20倍)。被申请人在听证会中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费太少,不同意交出土地。本院认为,吉林省大岭汽车物流园区甲三路乙十六路物流小路网工程项目、公主岭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5批次农用地转非农用地征收项目,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了吉国土资耕函(2014)541号、吉国土资耕函(2015)36号批复。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已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了农用地转非农用地及土地征收相关手续。安置补助费等资金已足额到账并由被征收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领回待被申请人前去领取。经协商,被申请人拒不交出土地亦不领取安置补助费用,因此国土局作出了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并履行了催告程序,申请人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按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国土局作出的公国土责行决字(2015)4号限期交出土地行政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责行决字(2015)4号限期交出土地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生效后,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奇人民陪审员  滕晓敏人民陪审员  单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