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7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许涛诉刘汉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涛,刘汉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7民初251号原告许涛,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石门镇石门村民委员会南曲湾村民小组村民,住甘泉县道镇行政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109010572。委托代理人白雪峰,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汉军,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太皇山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2627196807250955。委托代理人马晓卉,甘泉县148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涛与被告刘汉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涛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许涛负担。(此页无主文)代理审判员 吕买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霍晓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