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冯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855号原告:冯某,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鲍某,女,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