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蔡子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申请执行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蔡子荣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志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蔡子荣申请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枣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蔡子荣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通知如下:(2015)枣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