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谢顺良与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顺良,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638号申请执行人谢顺良。被执行人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刘鲁壮,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劳人仲裁字(2015)第39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12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8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