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41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郑德广,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向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