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茶妹与甘金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茶妹,甘金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54号申请执行人:孙茶妹,女,1969年4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花垣县。委托代理人:李雪群,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金榴,男,汉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孙茶妹与被执行人甘金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甘金榴应赔偿71779.62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8.2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09.45元并已转退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罗定市的房屋,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委托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该院暂未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执行得款4509.45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