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裁字第5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司建伟与单东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建伟,单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裁字第515-2号申请执行人司建伟,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单东波,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执裁字第515-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通过新郑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单东波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二马路68号22层2206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0100**号),买受人岳与惠(身份证号41010419860915)以2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单东波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二马路68号22层2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0100**号)归买受人岳与惠所有。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岳与惠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岳与惠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冠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