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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双清区支行与被执行人XX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双清区支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双清区支行。被执行人XX,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双清区支行与被执行人XX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5)双民初字第93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双民初字第9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远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