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双清区支行与被执行人XX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双清区支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双清区支行。被执行人XX,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双清区支行与被执行人XX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5)双民初字第93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双民初字第9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远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