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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兰长金申请执行喻世浩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执恢7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长金,喻世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兰长金,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喻世浩,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兰长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1996)隆法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因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且被执行人喻世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喻世浩的存款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代荣龙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