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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06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郭**,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0633-7号申请执行人王**,男。被执行人郭**,男。被执行人杨**(系郭**之妻),女。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郭**、杨**、苏军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诉讼期间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彦林小区人民东路文体巷家属房(房权号为15****)。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人民东路文体巷(彦林小区)(房权号为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