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卢大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卢大前,邹星慧,卢小前,王淑芬,张瓷生,晏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被执行人:卢大前,男,汉族。被执行人:邹星慧,女,汉族。被执行人:卢小前,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淑芬,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瓷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晏芙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申请执行卢大前、邹星慧、卢小前、王淑芬、张瓷生、晏芙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卢大前、邹星慧、卢小前、王淑芬、张瓷生、晏芙英无财产��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