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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1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1民初82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葛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 王 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