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21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1民初82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葛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 王 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