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亚明与李留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明,李留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赵亚明,居民。被执行人李留珍,居民。申请执行人赵亚明与被执行人李留珍离婚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龙民初字第0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亚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龙民初字第07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审 判 员 洪 星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丞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