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杜友才与李宁、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友才,李宁,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1017号原告杜友才,男,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告李宁,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胡丽杰,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239号英力特大厦B座7-9层。负责人梁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友才与被告李宁、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宁、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友才撤回对被告李宁、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杜友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