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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4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4600号原告:吴某甲,男,住沈阳市于洪区。监护人:吴某乙,女,系原告人姐姐,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高某某,女,户籍地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泽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