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7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志勇与王井义、王彦东、唐楠株、孙岩、李国强、宋振猛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勇,执行人,王彦东,唐楠妹,孙岩,李国强,宋振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7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志勇,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西县。被告执行人:王井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住林西县。被告王彦东,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唐楠妹,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孙岩,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李国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宋振猛,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陈志勇与王井义、王彦东、唐楠株、孙岩、李国强、宋振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国强、唐楠妹孙岩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有发放工资账户,已依法裁定冻结该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占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