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高华波与新美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波,新美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4857号原告高华波,男,汉族,1984年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新美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崔卫国。委托代理人陈建雄,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超,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华波与被告新美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静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入职时间:2011年6月29日。工作岗位:项目工程师。三、离职前月平均工资:7800元。四、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和原因:2015年12月25日,被告以原告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处罚规定》第三大项第3.4第2点的规定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五、原告的仲裁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800元。六、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七、原告的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双方有争议的事项: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双方确认的被告公司《工作规定和纪律处罚规定》第3.4第2点规定“打卡后不上班”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其次,被告提供的保安部投诉高华波的电子邮件(2015年12月23日)、监控视频截屏、监控视频光盘、监控记录说明、高华波2015年12月考勤确认单等证明原告在2015年12月1日、3日、9日、11日、16日、21日、22日下午下班后未打卡,在未进行加班的情况下又在晚上回来补打下班卡,属于骗取加班工时的行为,原告对此辩称只有两三次没有回去加班,其他几次都有回去加班。第三,被告提供的工会会议记录显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系经过工会会议讨论同意后作出的。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二)裁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华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华波承担,按规定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静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天明(兼)书 记 员 林 倩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