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段某某、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段某某,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496号原告周某,男,汉族,住大某县城关镇。被告段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所大某县城关镇。被告薛某,男,汉族,居民,住所同上。原告周某诉被告段某某、薛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周某参加了诉讼,被告段某某、周某均未到庭。原告周某诉称,2015年4月21日,被告段某某、薛某因经营投资需要从被告处借款51万元,双方约定月息5分,借款期限为2个月。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段某某、薛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1万元,并承担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月息按2分计算,暂从2015年4月21日计息至2016年1月7日利息为87389元),共计597389元;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提供的被告住所查无此人,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案件无法按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周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据《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诉讼费9773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