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6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郑四清与张超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四清,张超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6058号申请执行人郑四清。被执行人张超超。本院在执行郑四清与张超超(2015)金浦执民字第60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超超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60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严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