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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2执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库尔班江·麦麦提、艾合台木·达吾提与艾亥买提·沙依木、吐逊古丽·艾力亚斯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尔班江·麦麦提,艾合台木·达吾提,艾亥买提·沙依木,吐逊古丽·艾力亚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102执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库尔班江·麦麦提,男,1957年出生。申请执行人艾合台木·达吾提,男,1962年出生。被执行人艾亥买提·沙依木,男,1971年出生。被执行人吐逊古丽·艾力亚���,女,1973年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库尔班江·麦麦提、艾合台木·达吾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2016年1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艾亥买提·沙依木、吐逊古丽·艾力亚斯的银行存款,查询结果为有账户但无存款;2016年1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艾亥买提·沙依木、吐逊古丽·艾力亚斯在第一师某团某连的1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2016年3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艾亥买提·沙依木、吐逊古丽·艾力亚斯车辆登记情况,查询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库尔班江·麦麦提、艾合台木·达吾提与被执行人艾亥买提·沙依木、吐逊古丽·艾力亚斯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库尔班江·麦麦提、艾合台木·达吾提提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执行案件总执行标的为25690元(暂时计算到2016年1月11日止),已执行标的5000元,未结执行标的20690元。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创审判员 沙吉古丽审判员 余 婉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米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