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任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本院执行刘某某申请任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3月25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执行员 秦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东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