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政礼与吕义吉、余冬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政礼,吕义吉,余冬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5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政礼,男,汉族,1958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义吉,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冬珍,女,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平远县,现住肇庆市端州区。再审申请人何政礼因与被申请人吕义吉、余冬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政礼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严格审查涉案借款有无实际交付,仅凭借据、收款确认书及承诺归还借款计划书就错误认定何政礼和吕义吉、余冬珍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涉案借款的出借、收款及承诺还款时间为同一天,吕义吉、余冬珍在何政礼未偿还前款300万元的情况下又出借105.12万元,实为有悖常理。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何政礼主张涉案两笔借款并不存在,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吕义吉、余冬珍提交的《借据》、两张《收款确认书》及《承诺归还借款计划书》等证据系伪造或本案存在其他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故二审法院结合上述材料均由何政礼签名并捺手指模予以确认、何政礼未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法采信上述证据,认定何政礼应偿还吕义吉、余冬珍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何政礼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何政礼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政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胡晓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