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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木木与唐海云,伍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木木,唐海云,伍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084号原告吴木木,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吴家洪,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海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伍素芳,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木木诉被告唐海云、伍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木木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海云、伍素芳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木木向法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木木撤回对被告唐海云、伍素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1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25.5元,由原告吴木木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丹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