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4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袁伦德与周全、赵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伦德,周全,赵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494-1号申请执行人袁伦德,男,195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周全,男,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赵三林,男,196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62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袁伦德申请执行周全、赵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全、赵三林的银行存款11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