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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4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袁伦德与周全、赵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伦德,周全,赵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494-1号申请执行人袁伦德,男,195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周全,男,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赵三林,男,196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62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袁伦德申请执行周全、赵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全、赵三林的银行存款11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