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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申字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新芳、阎虎庆等与张书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新芳,阎虎庆,张书林,河南中久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申字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新芳。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阎虎庆,系李新芳丈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书林。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中久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法定代表人张培,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李新芳、阎虎庆因与被申请人张书林、原审被告河南中久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1867号民事判决、本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新芳、阎虎庆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人李新芳、阎虎庆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法释5号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新芳、阎虎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张晓东审判员  黄慧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爱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