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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锦聪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锦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550号罪犯黄锦聪,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锦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8月7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黄锦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4月14日、2012年10月19日、2014年5月14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726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298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693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黄锦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锦聪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4年9月、2015年2月、2015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履行没收个人财产刑的情况。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情况申报表,该犯至今尚未履行没收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情况申报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锦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锦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郭庆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