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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勤利、琚晓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勤利,琚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王勤利,女,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琚晓亮)男,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王勤利与琚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衢常红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勤利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为此自愿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且出具书面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2执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 武执行员 邱雪晖执行员 潘友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