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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瑞先与胡尔勒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先,胡尔勒镇人民政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民初488号原告王瑞先,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旗。委托代理人张斌,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尔勒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云峰,镇长。委托代理人吴宝胜,男,蒙古族,法律工作者,住本旗。本院受理原告王瑞先与被告胡尔勒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佟长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斌、被告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吴宝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瑞先诉称,被告镇政府因资金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被告镇政府偿还部分欠款后尚欠借款本金64657.53元拒不偿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镇政府偿还借款本金64657.53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41340.00元从2000年12月31日起至给付完毕日止按2﹪计息给付利息,10668.03元从1998年12月30日起至给付完毕日止给付利息,11350元从1996年12月30日起至给付完毕日止按2﹪计息给付利息,1299.50元从1999年4月12日起至给付完毕日止按2﹪计息给付利。,被告镇政府辩称,对建新宝力高嘎查学校时的欠款1299.50元不认可,镇政府不予偿还。苗木款11350.00元的欠款已经由旗政府纳入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范围。其他两笔欠款镇政府同意偿还。庭审中被告镇政府对原告王瑞先出示的四枚欠据发表质证意见为:1、建新宝力高嘎查学校时的欠款1299.50元不认可,镇政府不同意偿还;2、11350.00元的欠款已经由旗政府纳入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范围;3、对于原告请求的剩余两笔款即41340.00元和10668.03元的欠款不持异议。原告王瑞先对被告镇政府出示的扎政办法(2012)第204号关于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方面文件不持异议。根据原、被告陈述,以及本院采信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1、1996年12月30日由被告镇政府从原告王瑞先处赊购果树而形成了1135.00元的债务,此款已经由旗政府纳入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范围;2、1998年12月30日被告镇政府以历年欠款为由给原告王瑞先出具了10688.03元的欠据;3、1999年4月12日由胡尔勒镇新宝力高嘎查为建学校从原告王瑞先处赊购货物而形成了1299.50元的债务;4、2000年7月25日被告镇政府以给职工发放工资由给原告王瑞先出具了41340.00元的欠据;5、被告镇政府对欠原告王瑞先41340.00元和10668.03元的欠款不持异议;6、原告王瑞先对被告镇政府欠其11350.00元的欠款由旗政府将纳入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范围的事实不持异议;7、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欠款利率。本院认为,1999年4月12日由胡尔勒镇新宝力高嘎查为建学校从原告王瑞先处赊购货物而形成的1299.50元债务主体应是新宝力高嘎查人民委员为宜,被告镇政府对建新宝力高嘎查学校时的欠款1299.50元不同意偿还的抗辩理由依法成立,应予支持。对此笔欠款王瑞先可以另行主张债权;因被告镇政府欠王瑞先的11350.00元的欠款已经由旗政府纳入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范围,对此王瑞先亦不持异议,因此王瑞先应等待化解兑付为宜;被告镇政府对欠王瑞先41340.00元和10668.03元的欠款不持异议,所以应向王瑞先承担给付责任。因双方未约定欠款利率,因此,被告镇政府应从王瑞先依法主张债权之日起至给付完毕日止给付法定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胡尔勒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瑞先欠款52008.03元,并从2016年1月22日起至给付完毕日止分别以52008.0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息给付利息;2、驳回原告王瑞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6.00元,减半收取708.00元由被告胡尔勒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 长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朝力格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