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凯、芦秋娃诉李先英、李向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凯,芦秋娃,李先英,李向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683号原告:周凯,男,汉族。原告:芦秋娃,女,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保程,淅川县滔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先英,女,汉族。被告:李向泽,男,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邓文华,淅川县盛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凯、芦秋娃诉被告李先英、李向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凯、芦秋娃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818元,由原告周凯、芦秋娃负担。审 判 长 万华锋代理审判员 李 硕人民陪审员 柴春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季刚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