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4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时峰诉王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时峰,王瑞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4415号原告李时峰,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北京亚胜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帅,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君,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时峰诉被告王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王瑞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时峰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诉争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因履行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王瑞君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瑞君的管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