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胜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307号罪犯杨胜锋,男性,1985年6月17日出生,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15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胜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18063.1元。被告人杨胜锋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一终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胜锋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11月29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杨胜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胜锋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胜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胜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5年1月29日)。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