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李金元与陈继聪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元,陈继聪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281号原告李金元男,194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红亮,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告陈继聪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户籍所在地建德市,现住建德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鸿姣,建德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金元与被告陈继聪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志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亮,被告陈继聪及其委托代理人丁鸿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元诉称,被告陈继聪非法购得位于建德市,并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加高一层,从而影响登记在我儿子李红星名下的两间房屋,造成李红星的房屋光线昏暗,且具有安全隐患。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继聪将其非法购得的房屋恢复原状,拆除违章加高的一层。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李金元以其子李红星的采光权受被告陈继聪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因其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金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志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爱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