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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宋乐与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乐,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098号原告宋乐,地址:农安县。被告程明,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宋乐诉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负担118.75元。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