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宋乐与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乐,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098号原告宋乐,地址:农安县。被告程明,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宋乐诉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负担118.75元。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