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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立红与泉州哦呀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红,泉州哦呀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900号原告王立红,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泉州哦呀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福华商业中心大厦13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3100001848。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红与被告泉州哦呀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红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红以其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立红负担。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茹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